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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康摆摊,你必须知道的一些规定……
时间:2020-10-10浏览:965

赣州市南康区城管局城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秩序管理,有效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进一步规范治理占道经营,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促进城区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点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农贸市场内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积极引导经营者入店经营、归行入市的前提下,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及主干道严格禁止、次干道严格控制、背街小巷严格规范”的疏堵结合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第四条 城区内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由辖区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辖区执法大队要遵循“主干道严格禁止、次干道严格控制、背街小巷严格规范”的原则,提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包括拟设置原因、设置路段、摊点性质、摊位数量、摊位规格、摊位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报局里。经局审批科、督查科实地踏看提出意见报局务会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款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五条 允许以下经营类别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摆摊设点的夜宵摊。

(四)小百货类。

其他经营类型原则上应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倚门经商、货物出店和占道经营。


第六条 临时便民摊点摆卖设置,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郊区、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以下区域严禁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一)城区主干道 (详见城区主干道清单)[含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内]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二)城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及事业单位周边区域可视范围内;

(三)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500米范围内;

(四)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五)铁路口、交通节点、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内范围内路段;

(六)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第七条 凡在城区内申请设置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须持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辖区大队报名办理《临时摊位证》。《临时摊位证》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若继续经营,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件主动失效。《临时摊位证》不得转借出租。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和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有《临时摊位证》等证照亮证经营,定点定位,并做到经营地点、证照、经营项目和人员相符。

(三)必须符合“八统一”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以及统一照明设施、统一配备有盖垃圾容器。从事餐饮经营者,还应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统一工作服装、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环保无烟操作台,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以及煤火炉灶。餐具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用水、用电应符合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亮证经营,同时严格遵守市场监管、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必须与辖区大队签定“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 的《三包责任书》,自备垃圾收集容器,自觉清理产生的污水和垃圾,保持摊点整洁有序,做到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第九条 要严格遵守经营时间,按时上市和退市。早市经营时间为每天6时到8时,8时起准时收摊,夜市经营时间夏秋两季为每天19时至24时,冬春两季为每天18时30分至24时。其他便民摊点的具体经营时间由城区辖区执法大队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并报局审批科、督查科备案。


第十条 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排本区户口的安置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群众、无固定职业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残疾人凭区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低收入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凭所在社区街道办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


第十一条 因市政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对设置摊点范围及路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时,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管理,主动停止营业,遵从调整,否则辖区大队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现有摊点经营者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辖区执法大队重新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保留,颁发《临时摊位证》,并在登记编号后方可继续经营,否则视为无证经营,由辖区执法大队依法取缔。办理《临时摊位证》除工本费和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的占道费、卫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摊点经营者,辖区执法大队可依照《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赣州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临时摊位证》的审批办理与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仅指辖区执法大队对临时便民摊点占道的许可,其他涉及市场监管、卫生、税务等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康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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