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0年6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就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所涉地块批准文号为:赣自然资征〔2020〕427号。征收土地规划用途用于公用设施、教育、风景名胜设施、医疗卫生、城镇住宅、宗教、城镇村道路、殡葬、工业项目建设。(一)土地座落:章贡区水西镇石珠村、石甫村、和乐村、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东镇水东村、马祖岩村、红星村,沙河镇河头村、罗坑村、沙河村,沙石镇吉埠村、埠上村、新圩村、南田村、龙埠村、楼梯村、霞峰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二)所在图幅:涉及G50G050015、G50G051015、G50G052016、G50G052017、G50G053016、G50G054015、G50G054016等七幅图。本次征收章贡区水西镇石珠村、石甫村、和乐村、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东镇水东村、马祖岩村、红星村,沙河镇河头村、罗坑村、沙河村,沙石镇吉埠村、埠上村、新圩村、南田村、龙埠村、楼梯村、霞峰村等村民小组的土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本次征地总面积约896.439亩(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精神执行。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水西镇人民政府、水东镇人民政府、沙河镇人民政府、沙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兑现手续。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