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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如何推进?赣州这样干!
时间:2021-02-19浏览:418
日前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赣州市自然资源基本状况



赣州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和生物多样性丰富。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显示,全市森林面积达4452.09万亩,森林覆盖率76.2%,活立木蓄积量11921.65万立方米。截止2018年底,自然保护区51处(含国家级3处、省级8处、市级1处),森林公园31处(含国家级10处、省级21处),湿地公园20处(含国家级13处、省级7处),国有林场50个。

赣州人文、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风景名胜众多。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风景名胜区9处(含国家级4处、省级5处),地质公园4处(含国家级1处、省级3处)。

赣州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充沛,全市集雨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28条,总长度1.66万千米。其中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28条,总长度4992.8千米,河流密度为每平方公里0.42千米,区内河流为贡水、章水两大河流,在我市章贡区八境台汇合后形成赣江。贡水流域面积27087平方公里,主要河流有贡水干流、桃江、平江、梅川、琴江、湘水、濂水、绵江;章水流域面积7700平方公里,主要有章水干流、上犹江、崇义水;珠江流域面积约3524平方公里,经我市安远、定南、寻乌、会昌、龙南等县(市)流入广东东江。小(一)型水库193座,小(二)型水库782座,中型水库42座,大型水库5座。

赣州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有色、稀土和萤石矿产资源产业基地。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110种(含亚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76种,列入资源储量表矿产地435处(不含铀矿),其中大型24处、中型86处、小型325处。查明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的有:黑钨矿、离子型重稀土、离子型轻稀土、萤石、锡矿、钼矿、铋矿、锂辉石、钛铁矿、电气石、锆英石、透闪石、麦饭石、化工用白云岩、电石用石灰岩和地热等16种;排第二位的有:锆矿、铯矿、锰矿、岩盐、高岭土、滑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等7种;居全省第三的有:水泥用灰岩、铟矿、铷矿、钽矿和长石等5种。


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流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利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市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工作安排、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一)工作安排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初开始启动,2023年底基本结束。

2020年,市、县两级依据上级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范和按照上级要求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2021年到2022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权利清单,重点开展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以及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2023年,启动我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年底全市实现全覆盖。

(二)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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