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购情况下
购房人与开发商
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人能否要回购房款?
看完下面这则案例
你就明白啦!
【法院查明】
2019 年 7 月
原告与被告签订 《 个人购房承诺书 》 《 某商品房认购书 》 。原告承诺已了解南昌市住房限购政策内容,认购被告开发销售的南昌某处房屋(此房屋系限售住房),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认购金 20000 元。原告签订上述书面材料时,系外地户口,为限购人员,在南昌市单独所有一套市场化商品房住宅。
同年 8 月 4 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 《 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该合同未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并在指定日期内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约定实际支付购房款 100 余万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但根据限购政策规定,案涉《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进行网签和备案,也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限购规定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予解除。
根据公平原则,原、被告对本案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购房者有如实说明自身房产状况的义务,了解遵守政策规定的义务,开发商有核实购房者购房资格的义务。
【最终判决】
因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实际支付的100余万元购房款,诉讼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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